总会制度
资金募集使用管理办法
第一条 为多方筹募慈善资金,更好地开展慈善救助活动,进一步规范慈善资金的募集、使用、管理工作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、《鄢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资金来源。本会的资金分为慈善资金和工作经费。主要来源:
1、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;
2、国内外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赞助;
3、会费;
4、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5、慈善资金的利息收入;
6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条 资金募集
1、本会资金募集工作依照国家法律、法规和有关政策进行。
2、本会名誉会长、名誉副会长、会长、副会长等领导同志及本会工作人员要依据《鄢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及本办法积极开展劝募工作,多方筹募慈善资金。
3、慈善资金社会募集工作,由鄢陵县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,凡自愿参加本会募集资金者,须经本会审查资格,发放委托证(书)后,方可开展活动,一切募集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、监督。
4、严格受赠和转赠手续。受赠和转赠工作,由本会执行机构、代表机构以及授权单位负责;接受定向捐赠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;受赠应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并颁发证书;本会对大额资金捐赠者,依据《鄢陵县慈善总会章程》发给荣誉证牌、证书,并予以表彰。
5、除接受捐赠人自愿捐赠外,还可以开展义卖、义拍、义演、义赛、义诊及网上专项慈善捐赠活动等各种形式向社会进行募捐。
6、对捐赠物资的募集、管理与调剂要专门建账建制,具体操作由本会募捐部负责,其所得归本会所有。
7、本会每年从社会募集资金总额中提取10%--15%的比例,用于慈善活动必须的支出。
第四条 税收优惠政策
对企业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、救济性捐赠,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依法扣除。本会举行的义卖、义演、义赛等收入报经税务部门审核后,可免征营业税。其他优惠政策,依照捐赠法的规定以及国家、省、市财政、税务、海关等部门有关文件执行。
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
1、 社会各界对本会的捐赠可分为定向捐赠、非定向捐赠两种形式。使用非定向捐赠时应由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实施。
2、 定向捐赠即捐赠人有特定捐赠对象,本会将按照捐赠人的意愿,将捐赠款物全部用于受赠对象。
3、凡本会决定用于慈善公益事业的款项,必须专款专用,一律不得改变资金用途。
4、本会资金应当按照合法、安全、有效的原则实现资金的保值、增值。
5、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慈善公益事业支出,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%。工作人员福利和行政办公经费支出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%。
6、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条 资金使用范围
1、兴办、资助各类社会福利、公益事业和社会救助活动;
2、兴办按照本会宗旨或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产业;
3、本会的办公经费及专职工作人员工资、保险和福利待遇等费用;
4、开展公益宣传活动等费用。
第七条 资金使用审批程序
1、本会应每年编制年度预算计划,提交主管部门和理事会讨论通过后按计划实施。
2、资助预算计划内的项目款项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3、资助预算计划外的项目款项,对于一般项目的支出,由本会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;对于重大项目的支出,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。
4、资金使用须由本会法人代表签字后方可拨出。
第八条 资金管理
1、 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,按会计年度依法实行独立核算,配备 具有从业资格的财会人员,开设独立的人民币和外币账户,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管理本会账务。
2、 本会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、侵占或挪用。
3、 本会资金的募集、管理和使用接受县民政、审计等部门的审计、监督,并向社会公布资金收支情况,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。
4、 本会接受捐赠人和受赠人对捐赠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、监督。
5、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接受审计机构的财务审计。
6、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,须在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并向社会公布。
第九条 法律责任
1、 本会理事会违反本办法和章程规定,决策不当致使资金财产遭受损失的,应追究参与决策的理事法律责任。
2、 本会理事以及专职工作人员私分、侵占、挪用本会财产的,应当退还非法占用的财产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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