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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

发布时间:2021-06-01 浏览量:

为深入贯彻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》及国务院《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发 [2014] 61号)文件精神,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思想道德建设,确保我县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扎实开展并取得实效,特制定本方案。

一、指导思想

以党的十九大精神和《慈善法》为指导,以学校为阵地,大力弘扬以爱心奉献、互助和谐为核心的现代慈善文化和“人人可慈善”的理念。坚持将慈善文化理念与教育体系相融合,把慈善文化渗透到学校教学中。通过丰富多彩、寓教于乐的校园慈善活动,传播慈善文化,普及慈善理念,让中小学生充分认识慈善、了解慈善。让慈善逐渐成为一种时尚,一种风气,营造良好的社会慈善氛围。增强中小学生的慈善意识和社会责任感,促进中小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、人生观、价值观,实现学生的全面发展。

二、目标任务

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由许昌市教育局、许昌市民政局、许昌市慈善总会共同主办,以“崇善 向善 行善”为主题,以“突出培养学生知恩感恩,报恩施恩”为目的,每学期以校园为单位,倡导各县(市、区)大中小学及幼儿园,定期开展常态化爱心捐赠及慈善慰问活动。培养和提高青少年对慈善事业的关注度和参与度,使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得到有效传播。注重教育和引导学生从自身做起,从小事做起,从身边的事做起,积德行善。各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联合教(体)育局动员辖区学校,组织开展宣传活动,倡导学生捐出家里闲置的衣服、文具、书籍等物品,通过参与实践活动让学生们把诚实、友善、助人的慈善观念融入日常生活行为之中,引导和教育学生关心他人、关爱社会,积极参与手拉手、一帮一互助活动。

三、实施步骤

(一)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的开展,以各学校(园)为单位集中进行爱心捐赠,由项目实施单位为校方及参与捐赠的学生颁发捐赠荣誉证书。

(二)各县(市、区)教(体)育局、慈善总会在各学校进行前期动员宣传,倡导同学们捐出家里闲置的衣服、书籍、玩具,积极参与慈善捐赠活动,做到有组织领导、有时间安排、有实施计划,使活动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,确保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扎实有效。

(三)项目实施单位制定严谨的工作措施,按捐赠学校通知时间要求,及时组织工作人员,积极配合捐赠活动的开展,切实做好捐赠物资接收、运输工作。

(四)各县(市、区)慈善总会、项目实施单位接收捐赠物资后,要及时与教(体)育局、参与学校进行对接,以县(市、区)为单位,精心组织,谋划方案,对捐赠学校集中进行表彰,同时发放回馈爱心物资(文体用品等),以鼓励更多、更广泛的社会人士积极参与慈善活动,奉献爱心。

(五)捐赠物资由“衣暖人心”项目单位通过工艺消毒处理,在重要节日及冬季对全市各县(市、区)的困难群众进行慰问,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向高质量、高标准发展,更好的服务社会。

四、具体要求

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县(市、区)要建立由教育局、民政局、慈善总会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,负责指导协调、宣传推介“慈善教育活动”工作和典型,各单位要各司其职,密切配合、协调沟通。各中小学校要加强领导、精心组织,指定一名校领导和专人负责这项工作(附页)。确保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活动扎实、深入开展。

(二)制定工作措施。各中小学校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,创新活动形式,丰富活动内容,制定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活动计划,做到“三有”:有组织领导、有时间安排、有实施计划,使活动和教学工作相互促进、相互受益,取得实效。

(三)建立考核机制。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活动期间,各县(市、区)要加强信息交流,及时反映教育活动进展情况,发现好的典型及时宣传报道,先进事迹以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进行总结上报,注意收集、保存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活动影像资料。学校要建立有效的评价考核机制,把“爱在校园”公益慈善项目活动列入平时对班级的考核,对学生的品德评价。

(四)本项目为公益慈善项目,各级、各单位(学校)均不得收取任何费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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